案情简介
小米出生于2024年8月,一直由母亲小秦照料,并进行母乳喂养。小米出生后,母亲小秦和父亲小李感情急剧恶化、矛盾不可调和,双方都想要结束这段关系,却在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僵持不下:年幼的小米,究竟该由谁来抚养?
2024年11月,小米父亲及爷爷从小秦处直接抢走了尚在襁褓中的小米。小秦多次要求继续喂养小米,希望尽快获知女儿住址及生活情况,但小李并不理会。无奈之下,小秦于2024年11月28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作为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小秦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足以证明其监护权正在遭受侵害,且尚处于襁褓中的孩子有赖于母亲的喂养和悉心照料,本案情形符合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
法院于2024年11月29日依法作出裁定:禁止小李藏匿女儿小米,小李应当如实告知小秦女儿的具体住址并配合小秦抚养哺育女儿。
然而,小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小秦于2024年12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多次尝试联系小李,但其始终处于失联状态,执行工作一度受阻。
面对此困境,法官果断调整策略:一方面,联系小李父亲、小李离婚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他们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传达抢夺、藏匿行为对婴儿造成的潜在伤害;另一方面,会同妇联、公安等部门多方寻找小李和婴儿。经过反复沟通和释法明理,小李同意将女儿小米从外地带回,在法院和妇联的共同见证下,小米顺利回到母亲的怀抱。
为进一步化解矛盾,妥善处理后续事宜,法官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组织调解,最终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后女儿由小秦直接抚养,小李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家庭纷争、夫妻矛盾而抢夺、藏匿孩子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父母将孩子当成“筹码”,试图以此逼迫对方妥协、让步,或是以此方式获得孩子的专属控制权,割裂孩子与另一方的联系。但“抢夺、藏匿孩子”并非家务事,而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不仅直接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更使得孩子骤然脱离稳定生活环境,蒙受恐惧、担心、不安等负面心理压力,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12条 第1款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人格权侵害禁令一经发出,法院、妇联、公安、基层组织多元联动,共同发力,第一时间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竖起法律盾牌,守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
为人父母,应始终将孩子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理性解决彼此矛盾,切勿为逞一时之气,伤及稚子。当情感纠葛演变为权利侵害,人格权侵害禁令将成为穿透家庭阴霾的坚定光束,守住法律底线,彰显人性关怀。
案例来源:盱眙法院
作者:李佳鸿 刘 茜(省法院少家庭)
孔令媛(淮安中院少家庭)
来源:江苏高院